条款和条件
最后更新时间:2026 年 1 月
第一部分:一般条件
应用
1. (A) 根据以下第 (B) 款,公司的所有服务,无论是否免费,均须遵守本条件。
- (i) 第一部分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此类服务
- (ii) 第二部分的规定仅适用于公司作为代理人提供此类服务的情况。
- (iii) 第三部分的规定仅适用于公司作为委托人提供此类服务的情况。
(B) 如果下列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则应以下列规定为准:
- (i) 标题为或包括“提单”(无论是否可流通)或“运单”的文件中包含的条款,如果该文件由公司或代表公司签发,并规定公司作为承运人签订合同,
- (ii) 在公司作为货物存储(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方面的委托人的情况下,国际仓储物流协会 (IWLA) 批准的加拿大商品仓库标准合同条款和条件的现行规定,可以通过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来获取其副本。
(C) 本条件的每项变更、取消或放弃均须由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书面形式签署。特此通知,任何其他人都没有或不会被授予任何权力来同意对这些条件的任何变更、取消或放弃。
2. 所有服务均由本公司作为代理人提供,但下列情况下本公司作为委托人除外:
- (A) 公司对货物进行任何运输、装卸或储存,但仅限于运输由公司本身或其雇员进行且货物由公司实际保管和控制,或
- (B) 如果在货物运输开始之前,客户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要求提供公司指示执行部分或全部运输的人员的身份、服务或费用的详细信息,则公司应被视为作为委托人就该部分运输订立合同,而公司未能在公司收到此类要求后 28 天内提供所要求的此类详细信息,或
- (C) 在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担任委托人的范围内,或
- (D) 在法院认定公司担任委托人的范围内。
3. 在不损害第 2 条一般性的情况下,
- (A) 公司对一项或多项服务收取固定价格,无论其性质如何,其本身并不决定或证明公司作为此类服务的代理人或委托人;
- (B) 公司提供其自有或租赁的设备本身并不决定或证明公司在任何货物运输、装卸或储存方面担任代理人或委托人;
- (C) 公司作为代理人获取提单或其他证明公司以外的人与客户或船东之间运输合同的文件;
- (D) 在提供有关海关要求、税收、许可证、领事文件、原产地证书、检验、证书和其他类似文件或服务的服务时,公司作为代理人而非委托人。
定义
在这些条件下
- (A) “公司”是 TotalShip Worldwide
- (B) “客户”是指公司应其请求或代表其提供服务的任何人;
- (C) “人”包括货物的所有者、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对货物感兴趣或可能感兴趣的任何其他人以及代表他们行事的任何人;
- (D) “所有者”包括货物的所有者、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对货物感兴趣或可能感兴趣的任何其他人以及代表他们行事的任何人;
- (E) “当局” 正式成立的法人或行政人员,在其法定权力范围内行事并行使管辖权;
- (F) “货物”包括非由公司或代表公司供应但公司提供服务的货物和任何集装箱;
- (G) “集装箱”包括任何集装箱、集装箱液袋、拖车、可移动罐体、平板、托盘或用于运载或集运货物的任何运输工具以及与其相关的任何设备;
- (H) “危险货物”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危险、易燃、放射性或破坏性的货物,以及可能藏匿或助长害虫或其他害虫的货物;
- (一)“海牙规则”是指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统一提单某些规则国际公约》的规定。
- (J) “说明”是指客户具体要求的声明。
客户的义务
5. 客户保证,他是货物所有者的授权代理人的所有者,并且他被授权接受并正在接受这些条件,不仅代表他自己,而且作为货物所有者和任何对货物感兴趣的人的代理人和代表。
6. 客户保证他对影响其业务开展的事项有合理的了解,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销售和购买条款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其他事项。
7. 客户应给出充分且可执行的指示。
8. 客户保证货物的描述和详细信息完整且正确。
9. 客户保证货物包装正确并贴有标签,除非公司已接受有关此类服务的指示。
特别说明、商品和服务
10. (A) 除非事先书面同意,否则客户不得向公司交付或促使公司处理或处置危险货物。
(B) 如果客户违反上述第 (A) 款,则他应对由货物引起的、或与货物相关的所有损失或损害负责,并应为公司辩护、赔偿并使公司免受与此相关的所有罚款、索赔、损害、成本和开支的损害,并且公司或在相关时间保管货物的任何其他人可自行决定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货物,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因此。
(C) 如果公司同意接收危险货物,但公司或任何其他人认为危险货物对其他货物、财产、生命或健康构成风险,则可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将其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费用由客户或所有者承担。
11. 客户承诺,在未事先书面通知其性质和需要维持的特定温度范围的情况下,不会投标运输任何需要温度控制的货物,如果是由客户或代表客户填充的温度受控集装箱,则进一步承诺集装箱已适当地预冷却或预热,货物已正确填充在集装箱中,并且其恒温控制已由客户正确设置。如果不遵守上述要求,公司对因不遵守上述要求而造成的任何货物损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
12. 除非客户以书面形式明确指示,否则不会投保任何保险,并且公司投保的所有保险均须遵守承担风险的保险公司或承保人的保单的通常例外情况和条件。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公司没有义务为每批货物投保单独的保险,但可以在任何公开或一般保单上声明。公司是保险生效方面的代理人,如果保险公司因任何原因对其责任产生争议,客户只能向保险公司提出追索权,公司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责任或义务,尽管保单的保费可能与公司收取的费率或客户向公司支付的费率不同。
13. 除非按照公司先前收到的书面明确指示并以书面形式接受,否则公司没有义务就任何货物的价值性质为任何法规、公约或合同的目的作出任何声明。
14. 除非事先另有书面约定或公司签署的文件条款另有规定,有关付款或交出特定单据而交付或放行货物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公司的责任不得超过本协议第 28 条规定的责任。
15. 除非事先书面同意货物应在特定日期出发或到达,否则公司对货物的出发或到达日期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般赔偿
16. (A) 客户和所有人应就下列情况引起的所有责任、损失、损害、成本和费用为公司辩护、赔偿并使公司免受损害:(i) 因货物性质造成的,除非因公司疏忽造成;(ii) 由于公司按照客户或所有人的指示行事;或 (iii) 由于客户违反保证或义务或因客户或所有人的疏忽而产生。
(B) 除因公司疏忽造成的情况外,客户和所有者应对任何当局征收的任何性质的所有关税、税收、进口税、征费、押金和支出以及公司与之相关的所有付款、罚款、成本、开支、损失和损害负责并为公司辩护、赔偿并使公司免受损害。
(C) 公司以任何形式提供的建议和信息均仅为客户提供,对于任何其他人依赖此类建议或信息而产生的所有责任、损失、损害、成本和费用,客户应为公司辩护、赔偿并使公司免受损害。
(四)
- (i) 客户承诺,不会向公司的任何受雇人、分包商或代理人提出索赔,如果公司的雇员、分包商或代理人对任何人施加或试图对他们施加与货物有关的任何责任,如果仍然提出任何此类索赔,则应赔偿公司免受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
- (ii) 在不损害前述规定的情况下,每个此类雇员、分包商或代理人均应享有本协议所有条款的利益,就好像这些条款明确是为了他们的利益一样。在这些条款的范围内,公司在签订本合同时不仅代表他,而且作为这些雇员、分包商和代理人的代理人和受托人。
- (iii) 客户应为公司辩护、赔偿并使公司免受所有索赔、费用和要求的损害,无论这些索赔、费用和要求是由谁提出或选择的,超出了公司在本条件下的责任范围,并且在不影响本条款一般性的情况下,该赔偿应涵盖因公司、其雇员、分包商和代理人的疏忽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所有索赔、费用和要求。
- (iv) 在本条款中,“分包商”包括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服务的直接和间接分包商及其各自的雇员和代理人。
(E) 客户应对由客户或船东或代表他们的任何人造成的或由客户承担其他责任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集装箱)运输之前、期间和之后的损失、损坏、污染、弄脏、滞留或滞期费负责。
收费
17. (A) 客户应在到期时立即以现金或约定的方式向公司支付所有款项,不得因任何索赔、反索赔或抵销而扣除或延期。
(B) 当公司被指示向客户以外的任何人收取运费、关税、费用或其他费用时,客户应在收到要求证据且该其他人到期未付款后承担同样的责任。
(C) 对于公司逾期的所有款项,公司有权按照逾期期间适用的加拿大银行基准利率 4% 的利率计算利息。
公司的自由和权利
18.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公司有权代表其自身或客户签订合同,且无需通知客户
- (A) 对于通过任何路线、方式或人员运输货物,
- (B) 在任何船只的甲板上或甲板下运输任何种类的货物,无论是否集装箱装运,
- (C) 任何人在任何地点(无论是岸上还是海上)以及任何时间长度的储存、包装、转运、装卸或处理货物,
- (D) 用于在集装箱中或与任何性质的其他货物一起运输或储存货物,
- (E) 为了履行其自身义务,以及采取公司认为可能必要的或与履行公司义务相关的行为。
19. (A) 如果公司认为有充分理由为了客户的利益而在任何方面偏离客户的指示,则公司有权(但无义务)这样做,并且公司不会因此承担任何额外责任。
(B) 公司可随时遵守任何当局发出的命令或建议。公司对货物的责任应在根据此类订单或建议交付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货物时终止。
20. 如果在任何时候,公司或公司使用其服务的任何人认为公司义务的履行正在或可能受到任何障碍、风险、延迟、困难或不利因素的影响,并且公司或此类其他人无法通过合理努力避免这种情况,则公司可以在向客户或所有者发出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或者在合理不可能发出此类通知的情况下,不经通知,将其义务的履行视为已终止,并将货物或其任何部分置于客户或所有者在公司认为安全和方便的任何地方处置,公司对货物的责任即告终止。客户应承担前往该地点的任何额外运输、交付和储存费用以及公司产生的所有其他费用。
21. 如果客户或所有者未在公司或公司使用其服务的任何人有权要求客户或所有者接收货物的时间和地点接收货物或其任何部分,则公司或此类其他人有权将货物露天或隐蔽地存放,风险和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
22. 尽管有第 20 条和第 21 条的规定,公司有权但没有义务交付、出售或处置
- (A) 在向客户发出 21 天书面通知后,公司认为无法按指示交付所有货物,并且
- (B) 未经通知,货物已灭失、变质或改变,或立即可能发生这种情况,从而导致或合理预期会造成任何人员或财产的损失或损害,或违反适用的法规。
23. 公司对其所管有的所有货物或与货物相关的文件享有特殊和一般留置权,并在向客户发出 21 天书面通知后,有权出售或处置此类货物或文件,费用由客户承担,且不对客户和所有者承担任何责任,并将收益用于支付此类款项。
24. 公司有权保留并支付货运代理通常保留或支付给货运代理的所有经纪佣金、佣金、津贴和其他报酬。
25. 公司有权向业主和客户共同或单独强制执行客户在本条件下的任何责任,或向他们追回客户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任何款项。
集装箱
26. (A) 如果集装箱未经公司包装或填充,则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内容物丢失或损坏,公司不承担责任:
- (i) 集装箱的包装或填充方式
- (ii) 内容物不适合用集装箱运输,除非公司已批准其适合性。
- (iii) 集装箱的不适合或有缺陷的情况,但如果集装箱是由公司或代表公司供应的,则本款 (iii) 仅在不适合或有缺陷的情况出现时适用 (a) 不是公司的任何疏忽,或 (b) 经过客户或船东或代表他们的人的合理检查后显而易见,
- (iv) 如果集装箱在运输开始时未密封,除非公司同意密封集装箱。
(B) 客户应就上述 (A) 涵盖的一项或多项事项(上述 (A)(iii)(a) 除外)引起的所有责任、损失、损害、成本和费用,为公司辩护、赔偿并使公司免受损害。
(C) 如果公司被指示提供集装箱,在没有相反书面请求的情况下,公司没有义务提供任何特定类型或质量的集装箱,并且最终推定标准干集装箱是合适的。
一般责任
27. (A) 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对因以下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 (a) 客户或所有者或代表他们行事的任何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 (b) 遵守客户、所有者或任何其他有权向公司发出的指示,
- (c) 货物包装或标签不充分,除非公司提供此类服务,
- (d) 客户或所有人或代表他们行事的任何人处理、装载、积载或卸载货物,
- (e) 货物固有的缺陷,
- (f)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的骚乱、民众骚乱、罢工、停工、停工或限制劳动,
- (g) 火灾、洪水或风暴或
- (h) 公司通过合理努力无法避免的任何原因以及公司无法避免的后果。
(B) 根据第 15 条,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公司不对货物本身以外的财产损失或损坏、间接或后果性损失或损坏、利润损失、延误或偏差承担责任。
赔偿金额
28. 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外,公司的责任,无论如何产生,且即使损失或损坏的原因可能无法解释,也不得超过以下范围:
- (A) 对于除受以下第 (C) 款规定约束的索赔之外的所有索赔,以 (i) 丢失、损坏、误寄、错误交付或产生索赔的货物的每总公斤 2 个特别提款权 (SDR) 的价值中的最小值为准。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均不对客户或所有者承担每笔交易最多可收回 75,000 SDR 的金额的责任。
- (B) 特别提款权应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特别提款权的价值应按照结算商定或判决之日计算。
- (C) 对于延迟索赔(本条件条款未排除的情况),公司对延迟货物收取的费用金额。
29. (A) 赔偿应参考货物的发票价值加上运费和保险费(如果已支付)计算。
(B) 如果货物没有发票价值,则赔偿应参考该货物交付给客户或所有者或应交付给客户或所有者时的地点和时间的价值来计算。货物的价值按照现行市场价格确定,没有商品交换价格或现行市场价格的,参照同种类、同质量货物的正常价值。
30. 通过书面特别协议并支付额外费用,可以向公司索取更高的赔偿,但不得超过货物的价值或约定的价值,以较低者为准。
遗失通知、时限
31. (A) 公司应免除所有责任,除非:
- (i) 公司或其代理人在下面 (B) 指定的日期后 14 天内收到任何索赔的书面通知,或者如果客户证明无法如此通知,则在该日期后的合理时间内收到书面通知,并且
- (ii) 在适当的法院提起诉讼,并在下文 (B) 指定的日期后 9 个月内公司收到书面通知。
(二)
- (i) 如果货物丢失或损坏,则货物的交付日期,
- (ii) 如果延迟或未交付货物,则应交付货物的日期。
- (iii)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引起索赔的事件。
32. 对于可能向公司提出的任何共同海损性质的索赔,客户应为公司辩护、赔偿并使公司免受损害,并且客户应提供公司在这方面可能要求的担保。
杂项
33. 任何通过邮寄送达的通知应被视为已在将其邮寄至公司最后所知的该通知收件人地址之日后的第三天发出。
34. 这些条件中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制适用于针对公司的任何诉讼,无论此类诉讼是基于合同还是侵权行为。
35. 如果任何立法强制适用于所从事的任何业务,则就此类业务而言,这些条件应被理解为受此类立法的约束,并且这些条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公司放弃其在此类立法下的任何权利或豁免权或增加其任何责任或义务,并且如果本条件的任何部分在任何程度上与此类立法相抵触,则就此类业务而言,该部分应在该范围内被优先考虑,不得再进一步。
36. 这些条件中的条款或组的标题仅供参考。
管辖权和法律
37. 这些条件以及因公司服务或与公司服务相关的任何索赔或争议均应遵守加拿大法律并受加拿大法院的专属管辖。
第二部分:公司作为代理人
特殊责任和赔偿条件
38. (A) 在公司作为代理人的范围内,公司不与客户就货物的运输、储存或处理或与货物相关的任何其他实物服务订立或声称订立任何合同,而仅代表客户通过与第三方建立合同来确保此类服务,以便在客户与此类第三方之间建立直接合同关系。
(B) 公司不对上述第 (A) 款中提及的第三方的作为和不作为承担责任。
39. (A) 公司作为代理人时,有权代表客户签订合同,并采取此类行动以使客户受此类合同的约束,并在所有方面采取行动,即使有任何偏离客户指示的情况。
(B) 除因公司疏忽造成的情况外,对于因根据第 38 条采购客户需求而签订的任何合同所产生的所有责任、损失、损害、成本或费用,客户应为公司辩护、赔偿并使公司免受损害。
费率选择
40. 如果根据运输、储存或处理货物的人员承担的责任范围或程度选择费率,则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不会做出可选的价值声明。
第三部分:公司作为委托人
特殊责任条件
41. 如果公司作为委托人签订了履行客户指令的合同,则公司承诺执行或以自己的名义促使客户指令的执行,并且根据本条件的规定,公司应对自接收货物之日起直至交付之时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42. 尽管本条件另有规定,如果能够证明货物灭失或损坏是在何处发生的,公司的责任应根据任何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的规定确定,其中的规定
- (A) 不能通过私人合同背离而损害索赔人的利益,并且
- (B) 如果索赔人与特定服务的实际提供者就发生灭失或损坏的服务或运输阶段签订了单独且直接的合同,并收到了在适用此类国际公约或国内法时必须出具的任何特定文件作为证据,则适用。
43. 尽管本条件另有规定,如果能够证明货物灭失或损坏发生在海上或内河航道且不适用第42条的规定,则公司的责任应按海牙规则确定。 《海牙规则》中提及的海上运输应被视为包括提及的内陆水道运输,并且《海牙规则》应作相应解释。
44. 尽管有第 43 条的规定,如果货物灭失或损坏发生在海上或内河航道,且船舶所有人、承租人或经营人设立了限制基金,则公司的责任应限于分配给货物的上述限制基金的比例。
航空运输
45. 如果公司作为航空货物运输的委托人,特此发出以下通知:如果运输涉及最终目的地或在出发国以外的国家/地区停留,则可能适用华沙公约,并且该公约管辖并在大多数情况下限制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约定经停地点是指请求路线中显示的地点(出发地和目的地除外)和/或承运人时刻表中显示为该航线的计划经停地点的地点。第一承运人的地址是出发机场。
双方均应归咎于碰撞条款
46. BIMCO 目前采用的双方责任碰撞条款已纳入这些条件中。
美国/加拿大条款
47. (A) 对于美国或加拿大境内的运输,公司的责任是采购承运商(一个或多个)的运输,并且此类运输应遵守该承运商的合同和关税以及任何强制适用的法律。公司保证该承运人履行其合同和费率项下的义务。
(B) 如果美国 1893 年《哈特法案》的规定强制适用于规范公司在将要或已经运输货物的船舶装货之前或卸货之后的任何期间对货物的责任,则公司的责任应由本条件的规定确定,但如果发现此类规定无效,则此类责任应由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规定确定。美国于 1936 年批准。
